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 三個模糊認識
日期:2019-07-31 15:12 / 人氣: / 發布:admin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涉及稅務、科技、財政等多個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對相關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的差距,這既有稅法本身不夠完善的原因,也有對稅法精神理解不到位的因素。
對收入總額計算口徑的認識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其需要滿足的條件之一就是“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本條件中的“企業總收入”口徑如何掌握,各地莫衷一是,稅企爭議較大。
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出現了企業“收入總額”概念,且對收入總額進行了具體解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高新技術企業條件之一當中出現的“企業總收入”概念,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均未對“總收入”概念進行特別解釋。筆者認為,從企業所得稅法的角度看,“收入總額”的內涵是確定的,不存在任何歧義。“收入總額”和“企業總收入”是同一個概念,其內涵應當是一致的。“企業總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來理解。
對職工總數計算口徑的認識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對于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統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已有明確規定。但是有關職工總數的統計口徑,尚無具體的稅收規定。
從稅收實踐看,企業職工總數如果僅統計簽訂勞動合同人員而不包括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容易導致企業在職工總數的計算方面作相應的籌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當中的從業人數計算作了嚴格規定,即企業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這個從業人數的概念與企業職工總數的概念應該是一致的。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看,雖然勞務派遣人員未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企業上崗,且接受用工企業的日常管理,用工企業也實際負擔了這些人員的勞動報酬對價。因此,筆者認為,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用工企業從業人數管理較為合理。
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稅收優惠落實問題的認識
稅收實踐中,有人認為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論企業申報當年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只要企業按規定提交資料履行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后,就應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
筆者認為,企業要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前提就是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規定的條件??紤]到企業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目前是由省級以上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通過聯合認定方式確定,企業提交認定的資料是企業實際申請享受優惠的以前年度資料,因此,企業是否繼續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等規定,計算申請享受優惠的當年各項條件是否繼續達標。如果當年各項指標達標,則當年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否則,當年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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